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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10 18:25:37

  2021年5月11日,被告熊某实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赣州市六个工程建设项目正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2021年5月24日,原告某材料厂委托消防检验测试公司对被告熊某举报的其中二个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的耐火性能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按GB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标准要求试验,所检耐火性能项目符合标定1h要求。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

  因此,原告将举报人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某停止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并要求登报道歉、赔偿损失。

  赣州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被告向有关部门举报工程建设项目正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虽有关部门对其举报的其中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安装的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的耐火性进行了检测,符合标定的1h要求,但原告作为材料的经营者,应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管理。

  从被告的举报材料来看,其举报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举报行为违法。

  因此,认定被告的举报行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赣州经开区法院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最高标准。如果您认可我们的工作,一个“满意”就是我们前进的不竭动力。如果您对全市法院在作风、效率、态度、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一直在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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