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机密罪律师谈谈机械制造技术信息的具体表达方式【侵犯商业机密罪律师】
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专家咨询和技术鉴定来帮助认知和确定有关的技术问题,协助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司法鉴别判定已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的辅助手段。
商业机密案是众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种,在笔者所服务的鉴定机构中,每年受理的商业机密鉴定约占所有知识产权鉴定的40%左右,其中涉及机械制造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鉴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鉴于机械制造技术信息有着其本身的特点,此类鉴定中有许多问题可以让我们研究和探讨。本文主要对机械制造技术商业机密鉴定涉及的若干方面问题,结合鉴定工作实践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即:“本条所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机密有三个构成要件,即(1)秘密性;(2)实用性与价值性;(3)保密性。因此,要判断某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要看其是不是满足以上三个要件。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信息涉及专业方面技术,因此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以下简称技术秘密)进行检验确定;而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则通常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本文仅围绕商业机密中的技术秘密在司法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
对于秘密性的要求,有关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有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上述规定,若某技术信息满足:该信息不能或不容易被本专业、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从公开的信息渠道容易获取,便可确认其具有秘密性。
除此之外,认定秘密性还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商业机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有关信息构成可受保护的商业机密,不需要绝对地不被所有人所公知,只要求其确切内容不为不负有义务的特定范围人所知”。这一点,从TRIPS协议能够获得比较清楚的了解。TRIPS协议有关商业机密的定义,是目前国际认可的保护标准,TRIPS协议第39条对于商业机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在某一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该信息通常涉及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容易获得。这里主要包含二个层面的含义:①构成秘密的信息客体是秘密的,即信息的整体的确切组合;或信息各组成要素的确切内容;或组成要素的确切组合不为公知,其中最后一种情况在实际中最为普遍,这一点,在本文后面会有较详细的讨论。感受秘密信息的主体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商业机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不等于“任何人都不知道该商业机密”。当证实权利人能确保秘密信息保持在一个有限的范围,能够使得产生商业竞争优势,则足以证实秘密信息的秘密性存在。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工厂中所使用的机械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文档,必须发放到工人手中作为作业指导,方能使得机械的生产正常进行,这种在局部范围对秘密信息的披露是生产所必须的,只要工厂执行保密管理制度,对相关的工作人员签订了有关保密协议等,这种秘密信息的有限度披露并不影响技术信息的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机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亦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技术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的总体标准有两个,一是具有产业竞争优势,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从上述表达中我们还可以注意到,构成商业机密的信息不仅指那些能使信息持有人在生产经营中直接应用的信息,还包含能起间接作用,或提供有益的帮助的信息,如失败的经验、资料等,也应认定具有间接的实用性。价值性不仅体现在为使信息持有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有一定的可能体现在取得未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一套技术资料,倘若能够应用于指导实际生产,并生产出产品以供销售或应用;或是在设计、改进过程中的图纸,有其潜在的经济价值,都被认为具有实用性与价值性。
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更清楚的指引:“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经济价值等详细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的方法,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在一般的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有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所给出的原则是: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确保信息处于秘密状态采取了合理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是相对于权利人来说是力所能及的,且可以发现,权利人是为此付出了努力的。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商业机密的基本特性的技术信息,才构成商业机密中的技术秘密,这也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前提和条件。
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含技术信息量最大、最主要的载体是机械图纸,它是一种技术语言,是设计者将设计理念具体传达到制造、装配和检测等工序上的工具。机械图纸的技术秘密是借助于构成图样的技术要素体现的。机械图样主要有零件图和装配图,零件图表达了零件的形状、大小以及制造和检验零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零件结构形状的视图、公称尺寸、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题栏等。装配图表达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其技术要素主要有:表明各零件与部件间的装配关系和工作原理的视图、必要的装配尺寸、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标题栏等。
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机械制造技术资料中常见的重要文件,这一技术文件对整机的生产通常会有重大指导意义,它是针对某一专门的设备,指导生产工人根据各零、部件间的相互的配合关系和配合精确度要求,在一定装配效率下,由零件组合为整机的指导性文件。整机装配的工艺对整机的正确运行和可靠性都有重大影响。整机装配作业指导书是经验、技术的综合体现,需要设计人员按照机械的详细情况进行设计,属于专有技术信息。工艺卡片与作业指导书有着同样的功能与作用,也是用于指导工人工作的文件资料,通常是在企业内部使用。
机械制造技术文件中除了最为主要的机械图样、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等技术资料以外,还会有其它载体形式的技术资料,如总结报告、原始试验记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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